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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马海驹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海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82号罪犯马海驹,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海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的赃款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决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本院不予认定其具有认罪悔罪的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