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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宁淑杰诉被告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淑杰,安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629号原告:宁淑杰,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姜秀山,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静,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淑杰诉被告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淑杰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