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宁淑杰诉被告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淑杰,安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629号原告:宁淑杰,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姜秀山,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静,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淑杰诉被告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淑杰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