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义刚与陈起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10号陈义刚,陈起有:申请执行人陈义刚与被执行人陈起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敏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陈起有偿还占用土地0.78亩,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起有于2017年5月22将其占用的0.78亩承包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义刚。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珲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陈义刚与被执行人陈起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