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锋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03号罪犯张锋,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新牧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宣判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锋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冒充原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以和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为其找工作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27400元;以能为王某某办理二胎户口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锋伙同娄某某采取“演双簧”、“拉托”等手段,骗取娄某某现金50600元,骗取杨某某现金82100元。被告人张锋系累犯。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