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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晓林诉被告卢喜业、大同市钦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林,卢喜业,大同市钦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04号原告:丁晓林,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卢喜业,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钦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桐城中央写字楼1902号。法定代表人:曾景。被告:赵龙,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丁晓林诉被告卢喜业、大同市钦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丁晓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晓林负担。审判员 闫 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