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和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娄兰生;李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娄兰生,李红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初824号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牟力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娄兰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金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浩,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兰生,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红玲,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城关支行)诉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娄兰生、李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银行城关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银行城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358元,予以退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审 判 长 景化冰代理审判员 崔冬青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艺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