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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乔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6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等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0元、利息472850元、罚息67550元,共计1380400元;负担仲裁费23253元,执行费1643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FT0**号丰田牌汽车和车牌号为陕K818**北斗星牌汽车二辆,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