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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丽燕、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燕,胡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燕,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胡红梅,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丽燕与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丽燕要求被执行人胡红梅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