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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国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明,曾用名吴康敏,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黎平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吴国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仍驾驶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七人,从贵州省从江县洛香镇唐洞村沿黎洛高速公路开往黎平县城,当晚19时58分,行驶至黎平县五开南路980米(小地名:上午开三岔路口)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6mg/lOOml。经鉴定,吴国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1mg/100ml,为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国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国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国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远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晨(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