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罗建华、王枫与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华,王枫,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226号原告:罗建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3日,系死者之妻。原告:王枫,女,汉族,生于1997年10月26日,系死者之女。委托代理人:蒋昌伦,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7日,系死者之堂哥。委托代理人:段真详,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9日,系死者之外侄。委托代理人:刘自望,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23日,系死者之姐夫。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凤县双石铺镇车站路。负责人:薛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学平,系该运输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继龙,系该运输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桢,系该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曹家村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华、王枫与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华、王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建华、王枫撤回对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华、王枫撤回对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