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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树利与被执行人左凌云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树利,谭太仁,左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谢树利,男。被执行人谭太仁,男。被执行人左凌云,女,系谭太仁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树利与被执行人谭太仁、左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已执行到位86535元,因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只有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收入,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 雷审 判 员  王孝杰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