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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谢明,袁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46号。负责人贝瑜。被执行人谢明,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袁秀华,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谢明、袁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2823.58元,执行费为5042元。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明、袁秀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明、袁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