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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生强、韩霖芳菲、卢云、鲍健、韩金蓉与蒋双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生强,韩霖芳菲,卢云,鲍健,韩金蓉,蒋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韩生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昌吉。申请执行人:韩霖芳菲,女,2009年8月24日出生,住昌吉。申请执行人:卢云,女,住乌苏县。申请执行人:鲍健,男,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韩金蓉,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蒋双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昌吉。韩生强、韩霖芳菲、卢云、鲍健、韩金蓉申请执行蒋双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新23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221.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蒋双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执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险峰审判员  闫 旭审判员  彭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