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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贺与南京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何湘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贺,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上诉人南京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138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南京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是建设合同关系,不适用工程案件特殊相关管辖规定,而是适用普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保利鑫城项目二期位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汉源大道西、房亭河以南,故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南京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