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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小红与朱玉喜、牛东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红,朱玉喜,牛东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811号原告:姜小红,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典,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喜,城镇居民。被告:牛东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红与被告朱玉喜、牛东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