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小红与朱玉喜、牛东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红,朱玉喜,牛东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811号原告:姜小红,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典,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喜,城镇居民。被告:牛东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红与被告朱玉喜、牛东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