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0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明,刘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49号申请人王培明,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刘占荣,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贾寨信用社工作人员。王培明申请刘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培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