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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瑞昌支行与黎洪、封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瑞昌支行,黎洪,封友花,卻海波,朱艳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455号原告九江银行瑞昌支行,负责人杨柳,行长。委托代理人黎美强,九江银行瑞昌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璠璠,九江银行瑞昌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黎洪,女,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告封友花,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告卻海波,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告朱艳云,女,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顺发房地产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瑞昌支行诉被告黎洪、封友花、卻海波、朱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九江银行瑞昌支行提供的被告黎洪、封友花、卻海波、朱艳云送达地址,经多次寻找仍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现原告九江银行瑞昌支行无法提供被告黎洪、封友花、卻海波、朱艳云住址在内的基本身份信息,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银行瑞昌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2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九江银行瑞昌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世冲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方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