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与王兴森、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王兴森,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444号原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98037190。法定代表人:段正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东、王昱松,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森,男,汉族,住吉林省。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四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6977927801。法定代表人: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北路319号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96516285E。负责人: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56174588D。负责人:石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森、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56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7日1时0分许,原告车辆在XXX高速下行线(汉中XXX段)与被告王兴森驾驶的吉A×××××(赣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财产损失。后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兴森负次要责任。经查实,王兴森驾驶的吉A×××××解放牌牵引车为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投保,赣H×××××车所有人为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鉴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XX高速××线××(××),事故发生地不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经查,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不在原告提供的该分公司登记营业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北路319号336室,而被告王兴森、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住所地亦××不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