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顺刚与张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顺刚,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孙顺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顺刚与被执行人张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平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平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74000元、案件受理费35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40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564元,合计4005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孙顺刚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冶金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