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庄河市德龙水产养殖用品商店与李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德龙水产养殖用品商店,李洪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526号原告:庄河市德龙水产养殖用品商店。经营者:鲁其开。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兢昌,男。被告:李洪成,男。原告庄河市德龙水产养殖用品商店与被告李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邵 南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