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前前与朱丽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前前,朱丽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901号原告袁前前,女,1994年3月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朱丽园,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负责人崔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丰,系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前前与被告朱丽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前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前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前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袁前前负担25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