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徐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173号反诉原告: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负责人:赖吉新,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明,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徐某,男,200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始兴县逸夫小学、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3月20日,被告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对原告徐某提出反诉。2017年5月23日,反诉原告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以拟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反诉原告始兴县城南镇罗所镇明小学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