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阳,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阳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14号楼4单元102室的家中通过手机上网购买2支枪状物,经鉴定均认定为枪支。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王阳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抓获。认为被告人王阳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王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二、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警棍四个、手铐二个、弹簧刀二把予以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