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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君山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陕0728司惩1号被拘留、罚款人李君山,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长岭镇九阵坝村沟口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安与被执行人李君山危险驾驶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拘留、罚款人李君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君山拘留十五日;对李君山罚款2000元,限于2017年5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