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国超诉黄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超,黄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52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国超。被告: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超诉被告黄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涉案房屋系原告儿子刘子义所有,原告主体资格错误,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