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862号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住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书,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玲,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玲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秋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