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1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明霞,林金宋,林金峰,林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路新亚商业城A松,组织机构代码:58955240-5。法定代表人:何全兴。被执行人林明霞,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金宋,女,193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金峰,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喜玲,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另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人民币89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无被执行人林明霞的房产登记信息,原林玉旺名下的位于福清市融城镇××村玫瑰园××楼××单元(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归买受人林孔所有。本院已将林明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拍卖原林玉旺名下的遗产位于福清市融城镇××村玫瑰园××楼××单元(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归买受人林孔所有,拍卖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林玉旺名下的遗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