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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2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原告李某乙,女,汉族。被告李某丙,男,汉族。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波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人民陪审员  杨 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