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兴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泰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兴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58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萍、杨士鑫(实习),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51319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中华路52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永,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兴国,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柳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