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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久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异6号申请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久增本院在执行王久增与杨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执字第007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异议人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异议人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史玉廷人民陪审员  徐大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