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长久与储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久,储绪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552号原告许长久,男,1967年3月9日生,住酉阳县。被告储绪林,男,1976年12月18日生,住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久与被告储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长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47.50元,由原告许长久负担。退回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347.50元。审判员 何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