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315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新、朱星林,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