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饶明学、王艳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明学,王艳梅,王潘,王平,王积银,王积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葛荣波,张超超,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明学,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梅,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潘,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积银,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积鹏,男,200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蕊,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瑞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丽,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荣波,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超,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法定代表人:田立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介,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乾坤,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博,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饶明学、王艳梅、王潘、王平、王积银、王积鹏因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葛荣波、张超超、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饶明学、王艳梅、王潘、王平、王积银、王积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5元(系缓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齐曙光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