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锦州非凡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文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非凡装饰有限公司,张文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360号原告:锦州非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锦绣蓝湾E10B-11号。法定代表人:杜非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文亮,男,36岁,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非凡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非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非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