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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俊芳与被告李文旺、吴爱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芳,李文旺,吴爱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892号原告:胡俊芳,女,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文旺,男,55岁,汉族,住南乐县光明路南方家私。被告:吴爱镯,女,5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文旺之妻。原告胡俊芳诉被告李文旺、吴爱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胡俊芳提供的被告吴爱镯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后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其它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能证明被告吴爱镯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吴爱镯送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