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鄢正亚、龚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正亚,龚小萍,付广义,金溪县双虎家私名品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晓萍,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象山北路***号,身份证号3625281958********。被申请人:鄢正亚,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申请人:龚小萍,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申请人:付广义,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金溪县。被申请人:金溪县双虎家私名品店,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青云东路*号**号店。法定代表人:龚小萍,经理。申请人刘晓萍与被申请人鄢正亚、龚小萍、付广义、金溪县双虎家私名品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赣1027财保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龚小萍(与付文安共有)座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西大道金溪县农业银行(宿舍区)1栋206号房屋壹幢(产权证号为20110088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龚小萍的担保已过了担保的有效期限,被申请人龚小萍不需承担本案的债务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龚小萍(与付文安共有)座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西大道金溪县农业银行(宿舍区)1栋206号房屋壹幢(产权证号为20110088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饶淑敏人民陪审员 彭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