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瑞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瑞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瑞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双元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彩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西九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昌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瑞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53790元、违约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