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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雷爱云、孙超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爱云,孙超越,孙朝阳,孙若鑫,孙钦占,仇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爱云,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孙超越,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孙朝阳,女,200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理人雷爱云,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系孙朝阳之母。申请执行人孙若鑫,男,201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理人雷爱云,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系孙若鑫之母。申请执行人孙钦占,男,193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仇连明,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雷爱云、孙超越、孙朝阳、孙若鑫、孙钦占与被执行人仇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仇连明赔偿原告雷爱云、孙超越、孙朝阳、孙若鑫、孙钦占赔偿款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82.5元,共计633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于2017年1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余额为305.66元(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633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邹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