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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白爱国与张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爱国,张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128号之一原告白爱国,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莘县人民医院职工,住莘县。被告张怀峰,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莘县供电公司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爱国与被告张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爱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对被告张怀峰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直至累计额25000元为止。需要续行予以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