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号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雅琪与杨亚辉、黄千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雅琪,杨亚辉,黄千鸣,李少杰,兰考县天才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号1673号原告:冯雅琪,女,200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法定代理人:李满霞,女,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冯联辉,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贺晶晶,徐朋举(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亚辉,男,200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理人:杨永涛,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喜玲,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千鸣,男,201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法定代理人:黄亚杰,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慧颖,女,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少杰,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兰考县天才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杜桂玲,职务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41022560000810号。住所地兰考县谷营乡四明村。委托代理人:李庆华,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该学校法律顾问。原告冯雅琪与被告杨亚辉、黄千鸣、李少杰、兰考县天才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冯雅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雅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雅琪撤回对被告杨亚辉、黄千鸣、李少杰、兰考县天才幼儿园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冯雅琪负担。审判长 刘 富审判员 毕国强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