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晋华与张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华,张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828号原告刘晋华,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张凯,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云清大厦。代表人阮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晋华与被告张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其他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其他事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7元,减半收取2688.5元,由原告刘晋华负担。审 判 长  范惠爱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