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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徐卫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徐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407-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0040-5。负责人马明闽。被执行人徐卫敏,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4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人民币277443.7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061.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卫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505.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