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永斌重大责任事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斌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54��罪犯黄永斌,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509分。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