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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铁勇、朱敬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铁勇,朱敬开,董章练,董章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白铁勇,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朱敬开,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故城县。被执行人:董章练,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被执行人:董章锁,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本院在执行白铁勇与朱敬开、董章练、董章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