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厦门东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厦门东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763(西田各庄镇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素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东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69号120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珑,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东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79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投资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确定本案管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据双方签署的《仰山公园8#配套管理用房橱柜供货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投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706号民事裁定书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辖终4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投资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润丰集团总部大楼,由此确定相关的合同纠纷管辖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据已经生效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本案应当由投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投资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公司对于投资公司的上诉答辩称,第一、双方已就本案合同纠纷协议由投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投资公司的住所地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北京市密云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投资公司在(2017)京03民辖终47号案件中自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是北京市朝阳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其自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非北京市朝阳区的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三、即使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就本案《合同》纠纷约定由投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签订后,投资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投资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投资公司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京03民辖终47号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投资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同时,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我院工作人员至北京市朝阳区仰山公园东一门润丰集团大楼调查,此地有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财务总监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投资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793号之二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