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柴瑞红、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执73号柴瑞红、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柴瑞红与被执行人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柴瑞红退还房屋认购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465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处理费7500元,执行费2499.35元。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连本带息共承担178064.49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嗣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协议。据此,天水仲裁委员会(2016)天仲调字4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499.35元,由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缴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