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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民诉云南易丰商贸有限公司、刘富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民,云南易丰商贸有限公司,刘富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842号原告梁民,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云南易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商贸城二期14标段14-4073/14-4080。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美芬,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刘富钱,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民诉被告云南易丰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富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梁民负担;余额845元退还原告梁民。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