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张道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张道春,林俊杰,李孝忠,张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道春,男,196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林俊杰,女,1969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孝忠,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忠全,男,1968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32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忠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忠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忠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