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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池秀娟等与被执行人郭倩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秀娟,乔云鹏,乔登岐,乔文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孙程立,郭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169号申请人:池秀娟,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宝嘉园B区9号楼2单元202室(系死者乔文胜之妻)。申请人:乔云鹏,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乔文胜之子)。申请人:乔登岐,男,194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乔文胜之父)。申请人:乔文莉,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村街9号楼1单元102号(系死者乔文胜之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丹,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程立,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夏庄镇丞相营村。被执行人:郭倩,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郭庄村1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秀娟、乔云鹏、乔登岐、乔文莉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孙程立、郭倩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17373.17元,未执行355245.5元,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