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耿则祥与高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则祥,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221号申请人:耿则祥,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海军,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执221号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高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霞 更多数据: